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益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黃益松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