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207,2023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詩宜
被 告 楊泰山即亞瑪仁企業社


林阿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08,0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謙浩,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劉佩真,業據其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9至55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楊泰山即亞瑪仁企業社(下稱楊泰山)邀同被告林阿惠為連帶保證人,於110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7日起至115年7月27日止,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

利率自110年7月27日至111年6月30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155%機動計息;

自111年7月1日至115年7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1.955%機動計息。

如延遲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楊泰山自112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按期還款,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之約定,楊泰山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下合稱系爭債務),而林阿惠既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楊泰山負連帶清償之責。

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第7、8條約定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13、17至23、25、27頁),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前段、第477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及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

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

查楊泰山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還款,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系爭債務迄未清償,復林阿惠既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楊泰山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系爭債務,應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貸款契約書第7、8條約定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編號 本金(元) 利息(元) 違約金(元) 起訖日 週年利率 1 1,708,070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5% 自112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