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504,2024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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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陳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涵因112年度訴字第1504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書記官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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