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1590,202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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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9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佑偉

送達代收人 劉代瓊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森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江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00樓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漢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馮景憶
上列上訴人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訴字第159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26,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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