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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595號
原 告 陳佳伶
被 告 陳駿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可預見將自己所申設金融帳戶資料(包括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被非法使用,且能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予不詳之人,可能遭施詐之人用以遂行財產犯罪,作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管道,並將該犯罪所得轉匯而出,達到掩飾、隱匿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惟被告仍基於縱使遭人將其金融帳戶資料供作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所用,亦不違反其本意之故意、過失,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
嗣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被告交付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同詐欺集團成員在交友軟體全民Party中以暱稱「Pedro同樂」與原告聯絡,續以LINE暱稱「楊頌」聯繫原告,向原告佯稱可提供投資平台進行儲值投資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共匯款新臺幣(下同)1,180,540元至被告所提供之中信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殆盡。
是以,被告提供其所有之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密碼等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向原告施用詐術並獲取財物,致原告受有1,180,540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負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80,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下:於000年0月間,LINE暱稱「周興德副理」之不詳人士(下稱「周興德副理」)主動聯繫被告,並表示其係「hen好貸理財顧問公司」之業務經理,可以幫忙被告申辦貸款,也提供「hen好貸」之貸款相關資料,同時向被告稱該公司之主要業務內容為「協助資歷不佳之客戶向銀行貸款」、「可以協助客戶美化財務狀況,使銀行可以合法核貸」、「流程公開透明,待簽約後再依核貸金額給付公司5%之代辦費用即可」等語;
因被告並未有透過民間代辦業者向銀行借貸之經驗,遂向「周興德副理」詢問相關借款細節,並使用網路查詢確認「hen好貸理財顧問公司」確有公司網頁存在,故而相信「周興德副理」所述為真實;
因當時被告有資金需求,於查證後為順利申辦貸款乃依對方指示提供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訊予「周興德副理」,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或幫助詐欺之故意或過失;
況被告上開提供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密碼等行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01號判決判處無罪、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0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益徵被告確實並無容任詐欺集團使用前揭帳戶為詐欺取財的犯行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被告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內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匯款委託書、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33頁);
並有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3-7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苟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被害人自不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賠償損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62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原告既主張被告提供中信銀行帳戶之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致原告受有損害,為被告所否認,辯以係因貸款所需提供中信銀行帳戶資料,則原告自應就被告確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即其明知或可得而知提供帳戶資料行為可能造他人財產損害一節,負舉證之責,先予敘明。
(二)經查: 1、原告提出與LINE暱稱「Pedro」之人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匯款委託書、原告台北富邦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及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中信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等件,客觀上僅能證明原告有遭詐欺集團詐騙,進而匯款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尚無法證明被告提供其所申辦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予「周興德副理」時,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其帳戶資料將用作為詐欺之工具,違反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被告抗辯其係誤信「周興德副理」向其表示可協助貸款,因有資金需求方依指示申辦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並將中信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周興德副理」,業據被告提出與「周興德副理」間如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為佐(見本院卷第113-131頁)。
細觀如附表二所示雙方對話的過程中,是由「周興德副理」主動向被告表示可代辦銀行貸款,過件前不會收取任何費用,並告知被告不要另外調取聯徵資料,以免增加貸款難度;
在被告表示有貸款意願後,「周興德副理」續稱:「我們只收代辦費 其餘事前收的都是詐騙 也請您注意外面很多這種詐騙」、「簽約的時候會協助您改回您的帳密 金流都是透明化 不用您提供存簿與金融卡」等語,可知屬詐欺集團成員之「周興德副理」先告知被告短時間多次調取聯徵資料,會增加貸款難度,使被告產生心理壓力,不再尋訪其他金融機構,提升被告遭詐騙的風險,其後再以「外面很多詐騙」等語自清,降低被告警戒心。
又被告為求慎重要求「周興德副理」提供公司資料後,「周興德副理」隨即傳送「Hen好貸理財顧問」的網址予被告,而網路上確有「Hen好貸理財顧問」公司協助辦理貸款或二胎事宜之宣傳網頁,此亦有被告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33頁);
而附表二對話內容亦顯示「周興德副理」向被告詳細講解代辦貸款流程、收費方式、需要被告提供各種資料的原因,也提供公司網址,並曾提醒被告小心詐騙,則若非瞭解詐騙集團手法之人,確實難以分辨其所言的真偽;
何況依附表二所示,被告回應「周興德副理」的對話內容,可見被告當時確實相信「周興德副理」及其公司可以協助辦理貸款,方依照「周興德副理」的指示,辦理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設定並給予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據此種種,足認被告在聽信「周興德副理」所言而交付自己所申辦的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前,確實有查證過「周興德副理」所言是否可信。
而本件「周興德副理」所屬詐欺集團僅要求被告提供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非一般詐騙集團常用的實體提款卡及其密碼,此種非典型的詐取帳戶方式,確實有可能使人降低戒心。
是以,被告既然是因為誤信「周興德副理」所稱可以協助辦理貸款,方依照對方的指示,辦理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設定並給予帳號與密碼,即難認被告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提供帳戶資料行為可能造他人財產損害。
3、原告另主張依據被告之年齡、知識經驗理當知悉不得將金融帳戶資料任意交付予第三人,被告將中信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周興德副理」之行為,顯然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屬有過失等語。
然查,被告係因信賴詐欺集團中自稱「周興德副理」之人表示可協助貸款,為了順利核貸因而依指示提供網路銀行資料等情,已如前述;
況被告於提供前開帳戶資料前,亦於其能力範圍內查證「周興德副理」所述內容是否可信任,同如前述;
而觀「周興德副理」所屬詐欺集團不僅事先於網路上架設「Hen好貸理財顧問」網頁相關資料,且透過「周興德副理」提供網址予被告查證,以消除被告之疑慮,使被告於上網查詢瀏覽網頁內容後,更加深信「周興德副理」所述內容之真實性,進而依指示交付上開中信銀行帳戶資料,難認被告主觀上有何故意、過失存在,準此,原告上開主張,尚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舉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何故意、過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80,5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一: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1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5分 663,737元 中信銀行帳戶 2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1分 516,803元 總計 1,180,540元
附表二:被告與「周興德副理」之對話內容
日期 對話內容(僅節錄部分對話內容;
無註明說話身分者為「周興德副理」) 備註 110年4月27日 先幫您瞭解您的條件 再幫您評估看看 幫我回答一下這幾個問題 目前近期三個月內有在別家拉過聯徵嗎?幾次呢? 目前有工作嗎? 有薪轉勞健保嗎? 名下還有別的貸款嗎? 有使用信用卡嗎? 信用卡有使用卡循多少呢? 本院卷第113頁 同上 您的情形不要再亂找別人拉聯徵了 這樣您只會越來越難辦 同上 麻煩您先截圖身分證正面,並註明僅供査詢使用,公司助理稍做査詢後,公司會回覆 同上 陳先生您好,公司基本上審査結果,您可以跟銀行辦理信用貸款20-25萬左右。
如果核貸後貸款資金撥款到您的戶頭後,公司會另外收取5%服務費。
但由於您目前沒有薪轉與勞保,且跟銀行無往來,這樣會無法讓銀行審核過件;
所以公司會幫您另外培養10-14天的薪資轉帳紀錄,會於第15天送件銀行。
藉此提高您的銀行薪資轉帳紀錄 目前我們幫您評估最妥善的做法是這樣,不知道您能不能接受有問題都可以提出 同上 (被告:所以確定只收5%.不會另外收別的費用對吧?) 我們會在第15天送件前過去跟您簽約 等您收到核貸金額三天內要匯款到我們公司帳戶 我們只收代辦費 其餘事前收的都是詐騙,也請您注意外面很多這種詐騙 我們的費用就5% 而且是等您收到錢後才要您付費 本院卷第114頁 同上 20-25看要辦哪家銀行 因為我們要使用您銀行的網銀來做薪轉紀錄,請問您名下有哪些銀行(沒網銀也沒關係) 同上 送件後第二天銀行會照會 第三天撥款 同上 還有的話您盡量提供,公司會安排比較好貸款的銀行做薪轉紀錄 本院卷第115頁 同上 我目前的客戶9成以上都核貸,唯獨欺騙負債的情形 導致無法過件 所以您的情形,20-25萬是很好貸款的 同上 陳先生您好 要麻煩您去辦理中信、台新辦理網銀申請並綁約,可以說因為有經營網路直播銷售產品 網路銀行需要綁定公司的 綁定手機門號:(略,詳卷) (公司用) 綁定信箱: (略,詳卷)(公司用) 然後需要綁定約定帳戶 約定帳戶如下: (略,詳卷) 再麻煩您 這些約定帳戶就說都是你的廠商即可 電話跟郵件務必要填寫我們公司的 有問題再跟我說 下面綁約的都是跟您一樣要做薪轉資料的客戶 本院卷第115-116頁 同上 (被告:那辦好後,這兩個戶頭我之後可以再改回來對吧?戶頭不用給你們使用對嗎?) 簽約的時候我們會協助您變更回去您使用的帳密 (被告:戶頭是我自己使用對吧?) 對的 只是這14天暫時有我們公司使用規劃薪轉紀錄 本院卷第116頁 同上 (被告:我想到了,我那兩間銀行一月二月都有送過信貸...都沒過,這樣 的情形是不是換其它間比較洽當呢? 畢竟有紀錄在...) 沒事,我們跟銀行有認識 會比較好過件 本院卷第117頁 110年4月28日 (被告:請問您有公司名片嗎? 如果行員問(公司名稱)是什麼呢?) 別說公司要用 要說你個人要用 說公司你會被問一堆問題 (被告:了解 你們公司名片拍給我) 公司網址給您 https://henmoney.com.tw /?gclid=EAlalQobChMlxf aAv4v77wlVYZ CCh3F kAbcEAAYAvAAEolWiPD BwE hen好貸 理財顧問- 上一頁下一頁1234立即申 請 保證過件,否則免費先... 同上 (被告:對了,如果戶頭有錢,會有影響嗎?) 建議您先領出來 避免糾紛 本院卷第118-119頁 同上 (被告:我先用中信給你 一定要用兩間嘛? 不能只用一間嘛?) 公司幫您安排下周一開始做薪轉紀錄 兩家可以貸的金額與利息會比較低 看您決定 本院卷第119頁 同上 網銀帳密 明天再一併給我即可 (被告:所以是我的兩個戶頭要給你們密碼帳號,讓你們操作是嗎?) 對的 簽約的時候會協助您改回您的帳密 金流都是透明化 不用您提供存簿與金融卡 本院卷第120頁 同上 公司說兆豐這幾個月不好過件,您要不要明天跑一下台新 (被告:台新不行,下個月有薪資入帳,不方便 剩 郵局 臺銀) 臺灣銀行您每日能存進的額度是多少? (被告:不懂) 每日可以存進您的戶頭的金額是有上限的,臺灣銀行又有規定這個上限,因人而異 (被告:這我不懂,要打去問囉) 同上 所以要麻煩您明天如果去辦臺灣銀行,請您也把每日可存進的額度開到最大 臨櫃請他們幫你開到最高金額,說要做生意用的即可 以後你使用起來也比較方便 本院卷第121頁 同上 (被告:用兩家銀行的用意是什麼?) 兩家我們都可以個別先問銀行行員業務看哪家的條件比較好 高金額低利息,幫您做篩選送件 110年4月30日 早 資料有準備好了嗎 (被告:午安,禮拜一前傳給您) 可以的話要儘早給我噢 因為公司要確認登入的資料無誤 還要特別安排人員専職負責 建檔與合約還有轉帳的資金流程 本院卷第123頁 110年5月2日 晚上會提供資料給我們公司嗎 (被告:可以 【帳號密碼詳卷】) 好的謝謝 我請公司助理嘗試登入 (被告:接下來呢?) 我們先登入看一下綁約,沒問題的話就下周會開始安排薪轉紀錄 (被告:嗯,確定兩個禮拜可以處理好嗎?) 對的 (被告:處理好,貸款確定能核准嗎?(不希望到時候又有什麼問題然後說不能貸...)) 核准是確定的,主要是貸款的金額會不會被銀行降一些 同上 要麻煩您插卡變更電話 1 插卡 2 功能設定 3 網銀申請類-設備認證碼 4 輸入6-12位自行設定之數字密碼 5 把設備認證碼給我們 (被告:插什麼卡) 本院卷第124頁 110年5月3日 (被告:00000000 00000000) 啊是哪一組 (被告:帳密 上下 中國新託 設備認證碼) 我記得只有一組我問一下 (被告:要輸入帳號然後密碼) 好的 110年5月4日 (被告:你們操作的情形,我的網銀看得到嗎?已經開始操作了嗎?) 您別登入進去,助理下午才會嘗試登入 如果兩台同時登入 會造成異常上鎖 例如我昨天幫另外一位客服處理的 (圖檔) 就是客戶也登入 然後就不能用了 會很麻煩 (被告:了解) 下午登入沒問題會通知您 不是要您變更網銀帳密,您變更錯誤了 是要設定設備認證碼 (被告:我是照你的步驟操作的...) 不是變更網銀的帳密 是要申請設備驗證碼 (被告:有空再去試吧) 好的,看能不能晚上或明天白日 (被告:你有照片教學,我會比較好用) 本院卷第124-125頁 同上 哈囉,有去嗎? (被告:去了才發現沒帶卡.....明天處理) 本院卷第126頁 110年5月5日 再麻煩您去囉 (被告:好的,等等處理好通知你) 同上 有嗎? (被告:下班去用) 大概幾點我跟公司說一下 (被告:5點前) 好的 同上 我發台灣銀行的電話信件跟綁約給您 約定: (帳號略,詳卷) (電話號碼略,詳卷) 電話 ○○○○○地址略,詳卷) 信箱 變動是因為有客戶已經核貸了 (被告:好的,那要禮拜五才可去處理哦!) 本院卷第127頁 110年5月6日 (被告:確定辦兩間,貸款金額會變高嘛?) 可以提高3-5萬 利息也不會太高 兩家的話還能貸到7年 每個月繳的也不會太多 負擔太大 這些到送件的時候都可以讓您自行評估 (被告:是怕過不了件而已) 公司有把握才會做 (被告:因為聽太多代辦業者這樣說了...) 其他代辦都不做事就想過件 亂槍打鳥 哪有用 (被告:不是不相信你,而是我從過年送件到現在都不過,沒信心了...) 別擔心 讓我們替您紓困 (被告:只能再相信你,試試看) 一起努力 本院卷第128頁 110年5月7日 綁約完成後記得要銀行員說因為要做生意,能不能將每日能匯入戶頭的金額開到最高 謝謝辛苦了 本院卷第129頁 日期不詳 (圖片) 剛剛核貸的 (被告:希望順利 再十天...) 本院卷第130頁 110年5月10日 (被告:臺銀也開始動作了嘛? 我這邊看不到 另外:20號前會簽約對嘛? 那我要貸的款項也是20號撥款嗎?) 對的 17號簽約 18送件 18當天就會照會 見面會跟您講流程 本院卷第130-1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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