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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劉佩聰
被 告 徐如光
徐皖慧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如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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