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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29號
原 告 張麗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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