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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翔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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