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557,2024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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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7號
原告陳冠因
訴訟代理人陳冠宇律師
被告温秋菊
訴訟代理人呂理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關於「黃色區域所示鐵皮(面積0.1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色區域所示鐵皮(面積0.3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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