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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告吳尚誠
訴訟代理人陳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江沅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林克彥律師
被告李武麒
被告李傳明
李國禎
李國鼎
李青芳
李清祿
李傳順
李傳盛
李金水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泓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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