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告 陳秋妹
余峻宇
余忠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告 余路精
訴訟代理人 吳志祥律師
被 告 余阿連
蘇余里子
余阿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月 19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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