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654,2024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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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炳勲
黃玉青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淑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人黃炳勲、黃玉青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2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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