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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4號
上 訴 人 巨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曉明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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