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訴,987,202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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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7號
上 訴 人 溫燦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雅雯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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