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重訴,286,2024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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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程柄松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李家徹律師
被 告 楊凱翔
余星旺

李柏俊


謝新田

陳思漢

賴瀅如



林家順




許佑丞
謝育祐
張易民

林晏宇


郭紘瑋

林冠儒
許浩文

魏湘綾
吳哲宇
古燕芩
劉奕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有完備送達程序之必要,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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