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原 告 程柄松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嚴心吟律師
李家徹律師
被 告 楊凱翔
余星旺
李柏俊
謝新田
陳思漢
賴瀅如
林家順
許佑丞
謝育祐
張易民
林晏宇
郭紘瑋
林冠儒
許浩文
魏湘綾
吳哲宇
古燕芩
劉奕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有完備送達程序之必要,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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