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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8,701元,應繳裁判費123,5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123,084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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