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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原 告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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