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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力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瑞彬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萬2,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6,9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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