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重訴,431,2023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原 告 黃浪杰
被 告 黎春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400元(下稱原裁定),原裁定已於112年6月28日送達予原告;

嗣原告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抗字第887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而駁回在案。

原告自應依原裁定補繳裁判費,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上訴抗告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