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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3號
原 告 吳啓銘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呂理瑜
訴訟代理人 尹良律師
被 告 呂理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15萬3,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5,4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4萬4,4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 部分比例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42.67 9,100元 28分之17 15,153,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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