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陳建興
被 告 游千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各1/2,兩造就系爭房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茲因兩造就分割方式未能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准予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被告則以: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1/2,且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有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等情,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壢司調卷第154-190頁、本院卷第15-17、111-11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則原告請求分割系爭房地,即屬有據。
㈡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裁判意旨參照)。
㈢經查,兩造所共有之系爭房地既經兩造同意變價分割,基於尊重兩造意願,及考量若強加原物分割,恐將有損系爭房屋之完整性,又價值難於同一,具有難以規劃及公平使用之情,認系爭房地採原物方式分割由兩造各取得一部分顯有困難。
而如將系爭房地為變價分割,則各共有人皆可應買,經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可獲致與市價相當的價金,不致有價格過低之情,如價高,各共有人能分配之金額隨之增加,反較有利於各共有人,復可使系爭房地所有權歸一,發揮更大之經濟效用,亦符合公共利益,故認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實屬適宜。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變價分割系爭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又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共有人依其原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一: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桃園市 中壢區 青溪段 372-2 1,783.41 共4844/100000
編號 建號 坐落基地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面積 附屬建物及用途 01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宅、停車空間、樓梯間 一層:46.14 二層:46.14 三層:46.14 四層:46.14 五層:46.14 屋頂突出物:19.42 總面積:250.12 雨遮:9.73 全部 桃園市○○區○○路000號 02 桃園市○○區○○段000○號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5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守衛室 總面積:1.59 一層:1.59 2/42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陳建興 2分之1 2分之1 2 游千玉 2分之1 2分之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