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重訴,507,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范韶芸
被 告 甲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及下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潘宗霖


被 告 羅月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913,2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甲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普公司)於民國101年9月27日、108年3月19日、109年6月10日分別邀同被告潘宗霖、羅月賢為連帶保證人,分別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250萬元、100萬元與原告為授信往來,雙方並有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1份、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2份,並於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7條第1項、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6條第1項約定,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又於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3條、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2條約定,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甲普公司嗣向原告借款共計8筆如下: 1、甲普公司於108年3月20日向原告申請動撥62萬5000元,雙方約定授信期間自108年3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2%計算,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0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嗣經多次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還款條件,最終於112年3月8日變更為自111年12月起至112年5月止,每月攤還本金2,500元,利息按月計付;

自112年6月起至113年3月止,每月攤還本金35,581元,利息按月計付。

詎甲普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2年5月2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所示借款本金358,307元未給付。

2、甲普公司於108年3月20日向原告申請動撥1,875,000元,雙方約定授信期間自108年3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32%計算,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0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嗣經多次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還款條件,最終於112年3月8日變更為自111年12月起至112年5月止,每月攤還本金7,500元,利息按月計付;

自112年6月起至113年3月止,每月攤還本金106,744元,利息按月計付。

詎甲普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2年5月2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2所示借款本金1,074,938元未給付。

3、甲普公司於109年6月12日向原告申請動撥10萬元,雙方約定授信期間自109年6月12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利息自109年6月12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固定利率,年率1%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計算,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嗣於112年3月8日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為自112年1月起至112年6月止,每月攤還本金500元,利息按月計付;

自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每月攤還本金1,958元,利息按月計付。

詎甲普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2年5月12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3所示借款本金47,990元未給付。

4、甲普公司於109年6月12日向原告申請動撥90萬元,雙方約定授信期間自109年6月12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利息自109年6月12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固定利率,年率1%計息、自110年3月28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計算,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嗣於112年3月8日以增補契約暨申請書變更為自112年1月起至112年6月止,每月攤還本金4,500元,利息按月計付;

自112年7月起至114年6月止,每月攤還本金17,625元,利息按月計付。

詎甲普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2年5月12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4所示借款本金432,000元未給付。

5、甲普公司於111年8月26日向原告申請動撥60萬元,雙方約定授信期間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27933%計算,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

詎甲普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2年4月2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借款本金60萬元未給付。

6、甲普公司於111年8月26日向原告申請動撥60萬元,雙方約定授信期間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27933%計算,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

詎甲普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2年4月2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6所示借款本金60萬元未給付。

7、甲普公司於111年8月26日向原告申請動撥240萬元,雙方約定授信期間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27933%計算,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

詎甲普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2年4月2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7所示借款本金240萬元未給付。

8、甲普公司於111年8月26日向原告申請動撥240萬元,雙方約定授信期間自111年8月26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3M)定盤利率(TAIBOR)加碼年率2.27933%計算,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6日按月計息,到期還清本金。

詎甲普公司僅繳納利息至112年4月2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8所示借款本金240萬元未給付。

(二)綜前所述,甲普公司上揭8筆借款未依約清償本金,共計積欠7,913,2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均已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並迭經原告催告,被告亦置之不理。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返還上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的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金額均沒有意見,但是就利息、違約金部分,希望再透過協商的方式進行減免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金不規則保證手續費計算表、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426)、放款交易明細帳、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明細表、催告函、楊梅郵局第267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124、139至178、181至219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資料核屬相符,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358,307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4%計算。
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1,074,938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94%計算。
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47,990元 自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
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432,000元 自112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計算。
自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5 60萬元 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7311%計算。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6 60萬元 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7311%計算。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7 240萬元 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7311%計算。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8 240萬元 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77311%計算。
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
合計 7,913,235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