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重訴,566,2024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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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6號
原 告 高麗華
被 告 陳浿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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