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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世界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慧姝
訴訟代理人 劉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第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
民事訴訟法第561條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復為同法第542條所明定。
三、查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9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於主文第2項定「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公告於法院網站」。
該裁定於111 年10月4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98號卷宗(下稱催卷)核閱屬實。
又該裁定上開指定之期間,為111年11月30日「起」20日內,是始日即應算入,聲請人即應於111 年12月19日(星期一)前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惟聲請人竟遲至111 年12月20日始具狀聲請本院公告,有聲請人該聲請狀1紙在卷可佐(見催卷內),顯已逾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指定之期間,依首開法律規定,應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而聲請人公示催告之聲請既視為撤回,本件即未經公示催告程序,縱本院嗣後仍依聲請人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但其公示催告程序既經撤回,其公告不生公示催告效果。
從而,聲請人於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後所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世界床業有限杜慧珠 聯邦銀行南桃園分行 111年11月31日 61,470元 HA0000000 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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