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除,23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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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高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4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號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3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浦宥企業有限公司 林國淡 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12年3月5日 129,000元 AQ0000000 高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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