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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盧賢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2年度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4月24日經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4月24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附表(股票):
編號 股東 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 數 股數 1 盧賢德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331 2 盧賢德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0 1 233 3 盧賢德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1 56 4 盧賢德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62 5 盧賢德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68 6 盧賢德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75 7 盧賢德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8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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