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除,316,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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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莊禕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96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法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催字第9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在卷為憑,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新台幣) 1 汎星工程行莊連炎 渣打銀行莊敬分行 111年8月31日 524,953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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