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除,380,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逢麟土木包工業即林銘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以112年度催字第1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同年8月18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

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2年8月18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內容同本院112年度催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逢麟土木包工業即林銘偉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 111年11月5日 25,305元 AJ0000000 弘淞企業有限公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