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除,381,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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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江紫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2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2年8月8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等情,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

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2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 1 1,000 3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89NX66093-8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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