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1310,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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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31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朱柏青
債 務 人 林佻炘

王若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林佻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捌萬肆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附表三之債權對債務人林佻炘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若郡(原名:張晏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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