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促,1741,2024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寶祥縣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震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章育斌、章育庶、章育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章育斌、章育庶、章育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陳報章育斌、章育庶、章育馨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0號7樓之7」。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並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