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勞專調,185,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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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宋茜蒂 

相  對  人  陳秀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調解費,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費1,000元;

另聲請人就本案之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兩造是否前經勞資爭議調解等事項,均未為敘明,自屬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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