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68670,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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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6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弘杰(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務人於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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