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282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文來
債 務 人 鄒福興
許碧梅
阮景惠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景美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逸誠即阮逸文之繼承人(歿)
阮逸南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逸正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逸夫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阮逸誠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第一頁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阮逸誠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第二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