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4282,2024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282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復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沈文來  


債  務  人  鄒福興  
            許碧梅  

            阮景惠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景美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逸誠即阮逸文之繼承人(歿)
            阮逸南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逸正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阮逸夫即阮逸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阮逸誠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第一頁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阮逸誠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第二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