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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43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億豪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儀即郭勝彬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號三樓 債 務 人 郭坤儀即郭勝彬
債 務 人 徐美蓁即徐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徐美蓁即徐素秋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徐美蓁即徐素秋繼承被繼承人徐黃梅香遺產之遺產稅申報等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第一頁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徐美蓁即徐素秋之住所係在臺北市萬華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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