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6402,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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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4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林順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及郵局存款帳號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嘉義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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