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執,77436,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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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436號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務  人  范姜群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范姜群昌所有保險契約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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