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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035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劉靜舒
周鈺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劉靜舒、周鈺龍分別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泰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或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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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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