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司繼,564,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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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陳姸君

被 繼承人 蔡美枝(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蔡美枝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去世,聲請人陳姸君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

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

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

㈣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蔡美枝於112年12月7日死亡,除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趙信介、彭瑞芬、孫輩趙翌君、阮慧珊、曾孫輩劉承奐、劉子睿、劉雨睎分別於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79、781號聲明拋棄繼承,本院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子輩彭瑞娟、孫輩郭志豪及曾孫輩郭家蓁、郭恩瑋同於本案聲明拋棄繼承,本院亦將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而聲請人陳姸君為被繼承人子女郭志豪之配偶(即被繼承人之孫媳婦)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郭志豪之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顯非民法第1138條之法定繼承人,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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