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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育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寶發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聲請人所提之相對人股東名簿,僅能證明聲請人曾持有相對人股份之事實,尚無法證明繼續6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1%之事實)。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具體項目及範圍,併請陳明檢查之必要性及具體事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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