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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08號
抗告人傅馨誼(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鄧淇云(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鄧荃(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鄧凱中(即鄧永儒之繼承人)
相對人邱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年息 | 發票人 |
1. | 107年4月3日 | 新臺幣10萬元 | 107年9月30日 | 民國107年10月1日起 | 6% | 邱慧玲 |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年息 | 發票人 | 票據號碼 |
1. | 107年8月30日 | 新臺幣10萬元 | 107年9月30日 | 民國107年10月1日起 | 6% | 邱慧玲 | CH661447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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