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監宣,575,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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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

代 理 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林隆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再婚之配偶。

相對人因年邁衰老,恐已失去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能力,亦有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情事。

為此,爰依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因相對人之4名子女對相對人鮮少聞問,相對人曾簽署意向書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113年6月28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相對人既已於本件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揭規定,本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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