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6號
原 告 黃慶章(即黃成同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華(即黃成同之承受訴訟人)
黃芬蘭(即黃成同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柏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慶章、黃美華、黃芬蘭為被告黃成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成同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黃慶章、黃美華、黃芬蘭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