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3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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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黃安儀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葉正揚律師
徐薇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秀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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