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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黃威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麟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之具體金額為何?如何計算?)
二、訴訟標的。(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法律依據?具體法條規定為何?)
三、原因事實。(被告應賠償原告之具體原因事實為何?應詳述人、事、時、地、物)
四、起訴狀及本補正狀之繕本或影本各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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