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6號
原告章建民
梁聖
陳阿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傳漢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請求確認原告章建民、梁聖所有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原告陳阿朝所有之同地段724地號土地,均就被告所有同地段717、722、718、721地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範圍有意定通行權存在,依上開說明,應依723、724地號等土地因通行717、722、718、721地號土地特定範圍所增價額之總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因原告未陳報土地增價之鑑定報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關於723地號土地及724地號土地之權利(二地之通行權核屬不同訴訟標的)均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合計330萬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 年7月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