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557,2024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徐清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景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一份,由本院依法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