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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告王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子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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