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737,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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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陳凱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邦靖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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