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3,補,755,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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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鄭素美
許亞倫
許亞菁
夏元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壢天晟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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